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0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1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YU CONG LOUIE LU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44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180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3,6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205,259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6,394,741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3,25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77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191,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084%。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9,429,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537%;反对40,99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438%;弃权14,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份表决情况:同意16,177,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864%;反对40,999,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882%;弃权1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3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9,432,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542%;反对40,996,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433%;弃权1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份表决情况:同意16,179,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910%;反对40,99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834%;弃权1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7%。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4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9,429,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537%;反对40,99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438%;弃权1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份表决情况:同意16,17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861%;反对40,999,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882%;弃权1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7%。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3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邓鑫上律师、黎婷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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