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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2024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拟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电缆”)提供合计不超过59,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4年7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年JZH授高保总字005号),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2024年JZH授字005号),本次公司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之间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4年JZH授字00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

  (小写)180,000,000.00。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73,150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8,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8%,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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