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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308号(陆家嘴智慧谷T6栋)五楼会议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金铭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矜如、刘美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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