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1204
收件人:陈曦
联系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五)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30日,即2024年10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快递的方式送达至“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列明的指定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发送短信。
2、基金管理人将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条第1项的短信表决意见内容,发送短信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中国移动用户发送至10657109031120,中国联通用户发送至1065502184033,中国电信用户发送至1065902100910)。
4、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回访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之“(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投票。
6、短信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7、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866)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4、电话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或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有多项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授权委托中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该无效授权的代理人的表决不计入有效票。
2)如果授权委托中均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
3、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4年11月29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有效的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四)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2、短信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仅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表决票、短信表决票和/或电话表决票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票为准。
5、若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存在有效的纸面表决,但以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有效表决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表决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短信投票时间以相关指定系统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联系人:陈曦
客服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传真:021-5059-8018
网址:www.ca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咨询。
(三)本公告的内容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之“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持续运作的解决方案。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实施持续运作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持续运作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表决票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下载并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受托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安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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