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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部分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直接持有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73,279,7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17%,通过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858,77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6%,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138,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3%。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66,585,710股,占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7.16%,占公司总股本的15.60%。

  一、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办理了解除质押的通知,相关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事项

  1、资金偿还能力

  方培教先生及上海贵维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

  2、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到期情况:

  

  3、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5、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弄88号4号楼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朱新爱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方培喜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朱新爱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董事汤震宇先生因工作原因已向董事会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朱小海先生出席会议;

  4、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授信合作银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季方苏律师、王梦莹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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