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2日及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13日(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2、申报地点、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C区25号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1-83992010
电子邮箱:fuchungroup@fuchun.com
3、申报所需材料公司
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有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事项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邮件收到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0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5人,代表股份187,398,7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632,2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股份2,766,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3,962,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2,766,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7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28%;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1%;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7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09%;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1%;弃权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0%。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1,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3%;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30%;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6%;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4%。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4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33%;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6%;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0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2%;反对11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弃权4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89%;反对11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5%;弃权4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6%。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7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8%;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4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88%;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4%;弃权4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18%。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4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6%;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4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54%;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4%;弃权4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53%。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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