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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4月27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5月13日作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37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3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6元/股。

  7、2024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续签等原因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000股,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3,770,000股的0.344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07,269,561股的0.0063%。

  3、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6元/股,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的回购价格为19.7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56,88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8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253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3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50.01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含A股、B股)审计客户家数:671家

  主要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8.32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0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收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建军,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立信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英武,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立信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年胜先生,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至今在立信执业,参与过多家 A 股公司和挂牌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是按照业务的权责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经双方协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服务项目收费100.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2024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公司拟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对本次聘任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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