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已完成了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及评估、偿债能力分析、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及意向协议签署、预重整方案制定等预重整各项工作,完成了重整申报材料的上报并已进入双线审核的关键阶段。同时,临时管理人已向苏州中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苏州中院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听证会,就公司预重整工作完成情况和申请转入重整,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参会主体代表一致支持转入重整。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利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1、2023年1月18日,债权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06)。
2、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法院已于2023年1月29日审查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事宜(公告编号:2023-017)。
3、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同意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编号:2023-031)。
4、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5、2023年3月6日,临时管理人通过邀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招标,并通过摇号的方式最终确认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2023年3月17日,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并现场评审的方式遴选财务顾问,最终确定本次财务顾问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备选财务顾问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前述两家财务顾问均已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7、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发送的材料,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公告编号:2023-036);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23-063)。
2023年8月22日,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告编号:2023-115、2023-116),上述投资人已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2023年12月22日,公司不再与扬子成信缔结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告编号:2023-156)。公司与临时管理人已直接与其他意向财务投资人开展磋商,并积极做好财务投资人的配合工作,产业投资人未发生变化。
8、2023年6月3日,苏州中院决定对子公司中联光电、腾晖光伏启动预重整(公告编号:2023-078);2023年6月6日,苏州中院指定中利集团清算组担任子公司中联光电、腾晖光伏临时管理人;2023年6月7日,子公司中联光电、腾晖光伏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分别发布中联光电、腾晖光伏《债权申报公告》;2024年9月26日,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腾晖光伏进入重整(公告编号:2024-094)。
9、2023年7月5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常州船缆破产重整、预重整一案交苏州中院,常州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中院进行审查(公告编号:2023-087);2023年7月19日,苏州中院就常州船缆破产重整、预重整一案组织听证会;2023年7月22日,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常州船缆进入重整(公告编号:2023-093);2023年8月16日,苏州中院决定准许常州船缆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告编号:2023-104);2023年11月3日,常州船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年1月20日,因常州船缆拟与中利集团协同重整,且中利集团进入正式重整尚需要时间,故常州船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公告编号:2024-003)。
10、2023年8月19日,子公司宿迁腾晖被申请破产重整(公告编号:2023-106),苏州中院于2023年8月25日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公告编号:2023-121);2023年9月14日,苏州中院决定对子公司沛县腾晖启动预重整(公告编号:2023-130);2023年11月21日,苏州中院就泗阳新能源、泗阳光电关于破产重整、预重整案组织听证会,并于2023年11月25日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公告编号:2023-153)。
2024年2月20日,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四家子公司宿迁新能源、沛县新能源、泗阳新能源、泗阳光电的重整申请,并同时指定由中利集团清算组担任上述四家公司的管理人(公告编号:2024-010);2024年8月10日,因上述四家子公司拟与中利集团协同重整,且中利集团进入正式重整尚需要时间,故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公告编号:2024-073)。
11、2023年10月13日,公司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
12、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8月13日、9月20日、10月28日与相关债权人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公告编号:2024-063、2024-077、2024-091、2024-105),约定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日起生效。上述债权人自愿以其债权共计90,887.24万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额代偿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相关代偿债务不再向公司子公司追偿。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上市公司重整应当以层层汇报方式取得相关批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已完成了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及评估、偿债能力分析、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及意向协议签署、预重整方案制定等预重整各项工作,完成了重整申报材料的上报并已进入双线审核的关键阶段。同时,临时管理人已向苏州中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苏州中院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听证会,就公司预重整工作完成情况和申请转入重整,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参会主体代表一致支持转入重整。
公司将继续有序推进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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