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电魂网络
股票代码:603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胡建平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芳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胡玉彪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期,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胡建平
性别: 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3307241972********
通讯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 陈芳
性别: 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3301211973********
通讯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 胡玉彪
性别: 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3307241980********
通讯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435号电魂大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19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2024年10月26日止,其中胡建平、陈芳系夫妇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原《一致行动协议书》到期未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19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2024年10月26日止。
根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69,03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建平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芳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胡玉彪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建平 陈 芳 胡玉彪
日期:2024年11月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建平 陈 芳 胡玉彪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4-072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实际控制人将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变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变化情况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魂网络”)实际控制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19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2024年10月26日止。
根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双方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作为公司股东适用公司法或依照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双方应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双方作为董事或其委派的董事行使适用公司法或依据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双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协议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协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双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 如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形成表决意见,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即为双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 任何一方持有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
(八)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协议。
(九)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12个月。
(十)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69,03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胡玉彪先生不再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且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股东胡玉彪先生于2024年11月4日出具《关于不谋求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与电魂网络股东或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电魂网络的控制权;(2)本人后续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避免成为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以谋求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电魂网络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电魂网络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签订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征集投票权、互相联合、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
公司股东余晓亮先生、林清源先生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2024年11月6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合计控制公司20.32%的股份,是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胡建平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陈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二人的任职情况足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律师出具的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符合协议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的新《一致行动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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