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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编号:临2024-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6日以电话、邮件、微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四)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李延永先生主持。全部高管和监事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年度审计费用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

  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10:0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24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春仁,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后连续执业,一直从事证券业务。2013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先后负责过多家新三板、债券发行的年度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侯为征,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2014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于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和1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锦英,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01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无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能够保持独立性。除正常的审计服务外,事务所与公司管理层、股东及其他相关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

  4.审计收费

  本期年度审计费用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上述费用由中兴华所根据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发表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计组成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或有收费项目,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经营关系;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参考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历史审计记录、行业标准等方面,确保所聘任事务所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并能够提供公正、客观的审计意见,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6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7日

  至2024年11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1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三)登记地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一天。

  2、公司联系地址: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14045

  联系电话:(0472)6957548 6957558

  传    真:(0472)4190473

  联 系 人: 董月源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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