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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新康路88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石良希先生因公务出差,全体董事推举董事张世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石良希先生、独立董事钱明星先生、独立董事师文林先生、独立董事彭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施五影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常玉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暂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吴焕焕、程思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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