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14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孙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关联股东江苏阳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宏建、上海鉴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1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洋、沈中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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