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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66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4年6月28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A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以公司自筹资金回购总数不超过当日已发行A股总数10%的A股股份及H股总数10%的H股股份。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以银行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银行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4,000万股至8,000万股A股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依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的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公司拟同步实施H股股份回购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申报债权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地点等信息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28日,每个工作日9:00-17:00;

  2、申报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299号6楼;

  3、邮政编码:200127;

  4、联系人:资金管理部;

  5、联系电话:021-65966666;

  6、传真号码:021-65966498。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66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公告编号:2024-045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铭文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铭文先生,非执行董事梁岩峰先生、叶承智先生、张雪雁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邵瑞庆先生、陈国樑先生、吴大器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公司监事会主席叶红军先生、监事左振永先生、职工监事赵小波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总会计师胡海兵先生、董事会秘书蔡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公司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 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耿晨、冯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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