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4年11月1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手续。上述调整自2024年11月1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使用全称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6日,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17:00止。
本次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进行了计票,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工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40,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59,886,754.16份的66.7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4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1、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5、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上述修订于2024年11月13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更新《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8848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朱兰兰,女,1990年3月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0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10月14日、10月1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电子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朱兰兰、丁袁影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1月12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0,000,000.00份,占2024年10月16日权益登记日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总份额59,886,754.16份的66.7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0,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中银睿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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