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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6.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55%。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同意为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隔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38,000万元,期限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4-009号。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在芜湖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制膜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办理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孙公司芜湖隔膜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21年09月30日

  3、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76号

  4、法定代表人:谢春普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经查询,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09月30日

  2、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76-1号

  3、法定代表人:夏燕良

  4、注册资本:20,600万元

  5、股权结构: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经查询,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芜湖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3、债务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被保证人为芜湖隔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3、债务人: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董事会意见

  芜湖制膜、芜湖隔膜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70.33%,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6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61,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0.84%,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0.55%。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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