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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77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11015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池骋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公司独立董事冯燕女士因病未能出席、独立董事崔孙良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剑波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负责人王小敏女士、副总经理陈灵芝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以上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征集人冯燕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止2024年11月13日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俞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77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11015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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