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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2人,代表股份440,992,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7,73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8人,代表股份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8人,代表股份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8人,代表股份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75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46%;反对12,038,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9%;弃权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1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188%;反对12,038,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40%;弃权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52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3%;反对3,18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9%;弃权28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89,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59%;反对3,18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5%;弃权28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659,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4%;反对3,3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7%;弃权987,1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25,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42%;反对3,3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3%;弃权987,1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必成、卢冠良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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