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02        证券简称:斯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斌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徐润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6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8议案名称:《股票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2-1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律师:梁德明、张文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