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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威海市旅游度假区香江街2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林青女士出席会议;

  4、 公司高管、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君全、邓雪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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