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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概述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丰富融资渠道,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新材料”)作为承租人,以和远新材料名下的设备设施作为租赁物与湖北楚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道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1.5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年;融资利率为3.80%。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远潜江电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特气”)、实控人杨涛先生及其配偶岳棚女士作为担保人,为和远新材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保理业务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方已回避表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保证公司融资计划顺利实施,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60,0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90,000.00万元。担保申请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和2024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三、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楚道租赁已将融资租赁资金13,800.00万元转入和远新材料,并提供了相关银行业务交易凭证。公司及潜江特气本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和远新材料与楚道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并根据实际放款安排为和远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46,783,766.24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上述实际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内。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吴祥虎

  2、注册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区田家河片区李家湾路

  3、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2年3月24日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和远新材料与楚道租赁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出租人:湖北楚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融资金额:13,800.00万元

  租赁期限: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2、公司及潜江特气分别与楚道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和远潜江电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受益人:湖北楚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

  期租金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2)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3)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六、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57,218.46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9.04%。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售后回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银行入账回单。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8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4年5月6日—2024年11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证登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2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主要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的基础上而进行的买卖股票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培训中心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涛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739,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43.62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501,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35.818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99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2.40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237,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7.806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237,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7.806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234,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10.2087%。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公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公司独立董事卢以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结束,独立董事卢以品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7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12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0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41%;反对12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08%;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1%。

  李吉鹏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属于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吉鹏先生(持有股份633,12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3,126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7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12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0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41%;反对12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08%;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1%。

  李吉鹏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属于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吉鹏先生(持有股份633,12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3,126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7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12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0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41%;反对12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08%;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1%。

  李吉鹏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属于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吉鹏先生(持有股份633,12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3,126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左可波、赵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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