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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慧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2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83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340.44万元(暂估金额,含累计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最终金额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公司募投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公司将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8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1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3.9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雪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11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80)。

  4、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2)。

  5、2024年1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2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22日。

  2、授予数量:53.93万股。

  3、授予人数:5人。

  4、授予价格:16.12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以上比例数据、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外籍员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2.83元/股(2024年11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2.8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6%、16.17%、16.47%(上证指数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114%(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子-光学光电子”的股息率,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三)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3.93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次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有关。

  2、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86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并将募投项目“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340.44万元(暂估金额,含累计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最终金额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1,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63.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2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734.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存储及节余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因此,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5,340.44万元(暂估金额,含累计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最终金额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节余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93,336.01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640.44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1,140.44万元,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24,500.00万元。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1,140.44万元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25,640.44万元差异24,500.00万元,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二)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以上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为准。

  2、待支付的项目金额(D)均为合同约定的尚待支付的合同款项。

  3、节余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坚持谨慎、节约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控制了项目总支出。

  2、因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建设进度,公司对短期内出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有效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公司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在存储过程中也产生了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均已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25,340.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公司募投项目予以整体结项。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由于募投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尚待支付的合同款项,因此公司仍保留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直至待支付合同款项支付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剩余募集资金中仍有购买的24,500.00万元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公司将在以上理财产品到期时赎回并将本金及收益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再将该资金转出专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待全部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到募集资金专户并转出专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投项目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后,公司将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340.44万元(暂估金额,含累计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最终金额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公司募投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公司将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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