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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11名,实际参加董事11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注:1、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36元/股(含)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2、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9、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预审并获四位独立董事全票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相关业务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5名,实际参加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注:1.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36元/股(含)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2.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9、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相关业务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11月25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预审并获四位独立董事全票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注:1、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36元/股(含)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2、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第四届第十九次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1、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916.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20.09亿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2%、0.91%。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和上限分别为10,683,761股至21,367,521股计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的0.23%至0.45%,本次回购股份并注销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前述主体均回复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9、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可能存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新规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1日

  至2024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分别于 2024年11月26日、2024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交至公司。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二)登记时间:2024年12月5日(9:00-11:30,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21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号码:0551-6516160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21楼

  邮政编码:230601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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