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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沱河路517号。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 现场会议主持人:于晓霞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人,代表股份数80,097,90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79,418,38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数679,52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人,代表股份数679,52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数679,52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

  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8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5%;反对31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弃权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641%;反对31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65%;弃权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倩怡、黄孝伟

  3、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第02881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黄孝伟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晓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9人,共代表公司股份80,097,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3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000,04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9,418,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02%,均为2024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34人,代表公司股份67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8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5%;反对31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弃权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6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641%;反对311,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65%;弃权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4%。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 倩 怡_____________

  黄 孝 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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