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2,382,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6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7,12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253,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81%;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2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7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29,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740.38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和视频通迅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9,55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64%;反对2,45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4%;弃权37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997,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389%;反对2,459,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321%;弃权37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9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9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524%;反对49,674,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06%;弃权41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739,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3118%;反对49,674,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90%;弃权416,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92%。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54,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500%;反对49,66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03%;弃权45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70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2689%;反对49,669,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31%;弃权458,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8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5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497%;反对49,673,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06%;弃权45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697,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2639%;反对49,673,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84%;弃权458,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77%。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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