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本次诉讼主要涉及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作出的(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是否存在撤销的事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基本情况
南昌仲裁委就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作出(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裁决雪松信托以1元的总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1,734,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并向公司履行支付相应现金补偿等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4年10月,雪松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号:(2024)赣01民特159号),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作出的(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赣01民特159号)。南昌中院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申请费由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历年来未单独披露的仍未决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因雪松信托未在(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公司已于2024年9月向南昌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雪松信托就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事项已被南昌中院受理立案,但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推进上述执行事项,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赣01民特159号)。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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