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担保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一年。担保事项均已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额度调剂的情况
因子公司申请授信是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为提高子公司融资效率,满足子公司融资需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子公司实际担保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调剂后的单个子公司担保额度不限于前款单个公司计划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情况如下: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为以下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事项提供了担保:
1、海王(天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王”)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申请吉祥小微贷,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99.775444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山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鲁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苏鲁海王集团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苏鲁海王集团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济宁海王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华森”)向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济宁华森向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以及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济宁华森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苏鲁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鲁海王器械”)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江苏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承”)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恒峰”)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自然人李又峰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集团”)向河南大河财立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河南恩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恩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河南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医疗”)向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宁夏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宁夏海王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自然人张友松、自然人尹光霞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朋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湖北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湖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集团”)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4、海王(武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王”)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5、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王集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天津海王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申请吉祥小微贷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海王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申请吉祥小微贷,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99.775444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999.775444万元。
3、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鉴定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相应款项的增值税。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为山东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山东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为苏鲁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苏鲁海王集团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为苏鲁海王集团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苏鲁海王集团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为苏鲁海王集团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苏鲁海王集团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为济宁华森向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济宁华森向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为济宁华森向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济宁华森向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以及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签署《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由借款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4、保证期间:
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八)为济宁华森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济宁华森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九)为苏鲁海王器械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苏鲁海王器械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为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周转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期内转贷费用、逾期转贷费用、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4、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十一)为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海王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政府转贷基金,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周转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期内转贷费用、逾期转贷费用、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4、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十二)为上海方承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上海方承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保证期间: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三)为安阳恒峰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安阳恒峰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自然人李又峰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自然人李又峰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自然人李又峰
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四)为河南海王集团向河南大河财立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集团向河南大河财立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河南大河财立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法人信用保证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人:河南大河财立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款、保理管理费、利息、宽限期罚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税费、诉讼担保费、查档费、鉴定费等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五)为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社团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指出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六)为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喀什海王向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指出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七)为河南恩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恩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十八)为河南海王医疗向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医疗向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3、保证范围:
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九)为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3、保证范围:
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为宁夏海王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宁夏海王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自然人张友松、自然人尹光霞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自然人张友松、自然人尹光霞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自然人张友松
保证人3:自然人尹光霞
债权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一)为湖北朋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朋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法、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二)为湖北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法、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三)为湖北海王集团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海王集团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法、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四)为武汉海王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武汉海王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4、保证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十五)为广东海王集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广东海王集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之本金及其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51.17亿元(其中为陕西海王银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28亿元,为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74亿元,其他均为对子公司担保),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21.32%,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暨解除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与甘肃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海王”)原股权出让方签署《甘肃海王股权转让协议》时,因信贷审批等原因,甘肃海王无法解除本公司为其提供的授信担保,故该事项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甘肃海王的担保义务均已完全解除,公司对甘肃海王债务均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其他说明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51.17亿元(其中为陕西海王银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28亿元,为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74亿元,其他均为对子公司担保),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21.32%,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5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相关的事项。
(二)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委托贷款等)相关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1、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德明”)归还的财务资助本金3,098.80万元及利息,公司向湖北德明提供财务资助的款项已全部收回;公司已累计收到甘肃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海王”)归还的财务资助本金2,765.55万元及利息,公司向甘肃海王提供财务资助的款项已全部收回。
2、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的财务资助金额在经审议的财务资助额度内按需循环使用。截至目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海王医疗配送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人民币10,300.00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北京海王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人民币10,458.60万元。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督促因股权转让而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做好就债务清偿的担保措施等相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财务资助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截至目前,财务资助行为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3,840.47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7.94%;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3,081.87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0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