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8,368.58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89%。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为25,395.37万元。
其中,第7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详情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52,656,355.49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7,383元(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设备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在500万元范围内(具体未出资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Q2302172089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全自动硅片上料机等设备产品,合同约定总价款70103万元。
202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就《采购合同》的货款支付方式达成了《付款协议》。《付款协议》确认原告已完成全部设备的交货和调试义务且被告一确认所有设备满足最终验收标准,被告一应在《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剩余设备款的分期付款义务。根据《付款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一承诺完全按照《付款协议》的期限准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各期到货款、验收款、质保金,如被告一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到货款、验收款所有分期付款均提前到期,质保金到期日为2025年12月30日。
《付款协议》约定首期到货款支付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但被告一未按期支付,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到货款、验收款所有分期付款均提前到期。前述应付未付款项合计199,330,840元,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5。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所有剩余货款252,656,355.49元。
根据《采购合同》第17.7条约定,因被告一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被告一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1月13日,被告一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97,383元。
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被告二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也就是说,在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签署时、履行过程中及被告一发生逾期付款之时,被告二都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如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财产独立于被告二自己的财产,则被告二应该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5日,被告三对被告一增资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9年6月29日。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未见被告三已实缴上述增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为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被告一不能向原告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三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同时,原告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被告三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四、财产保全情况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4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第21、37、39、40项均为美元结算账户,账户中实际被冻结金额合计为17,555.69美元,按照2024年12月4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127,691.31元。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3,000万元存单-银票保证金(受限资金)及1,331.90万元(非受限资金)银行存款,合计4,331.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仅为3.95%。且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各板块业务开展结算唯一账户,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针对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问题,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决相关纠纷事宜,从而解除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状态。
(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1、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江山棒杰50.6173%股权,江山棒杰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
2、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有关的涉诉事项
(1)本次公司持有的棒杰针织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357号],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2)本次江山棒杰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583民初20393号],申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三)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情况
因前期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282民初13927号],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江山棒杰股权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及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282 财保3860号],获悉江山棒杰股权已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1、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须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公开渠道查询,并结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583民初20393号],获悉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江山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棒杰”)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基本情况
注:1、公司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江山棒杰50.6173%股权,江山棒杰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
2、根据《民事裁定书》[(2024)苏0583民初20393号],本次财产保全金额为950万元。
(二)与本次新增公司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有关的涉诉事项
本次江山棒杰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583民初20393号],申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二、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情况
因前期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282民初13927号],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江山棒杰股权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及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282 财保3860号],获悉江山棒杰股权已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消除风险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本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所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公司不排除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的可能,争取对法院超标查封、冻结的部分公司资产申请解除冻结,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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