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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晖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内容

  三晖电气、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丽红:

  经查,三晖电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储能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储能业务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部分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审议额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坤、财务总监李林林,时任董事长于文彪、时任财务总监王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丽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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