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奇精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4-063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3.00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12月16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2月16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10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12月13日

  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奇精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7号)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33,00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8年12月14日~2024年12月13日),2019年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奇精转债”,证券代码为“11352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奇精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奇精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3.00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奇精转债”将于2024年12月11日开始停止交易,12月10日为“奇精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奇精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13.33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奇精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3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奇精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奇精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3.00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2月16日。

  五、兑付办法

  “奇精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奇精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12月11日起,“奇精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12月16日起,“奇精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可转债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0.4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3.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3.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