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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465,645,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8,490,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7人,代表股份87,154,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且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须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83,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5%;反对75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5%;弃权1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6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81%;反对75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1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4%。

  关联事项说明: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78,490,961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7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2%;反对746,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75%;反对746,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5%;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白帆律师、王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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