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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10人,代表股份82,295,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38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8人,代表股份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8人,代表股份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8人,代表股份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4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16%;反对1,233,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3%;弃权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64%;反对1,233,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61%;弃权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5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30%;反对3,4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4%;弃权3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2,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29%;反对3,4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32%;弃权3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99,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03%;反对4,56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9%;弃权1,0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8,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27%;反对4,56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62%;弃权1,0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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