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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被查封的资产中涉及公司委托加工部分资产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4-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宁夏)公司”)员工转发的照片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宁0381破1号/2号/3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封公告([2024]宁0381破1号/2号/3号)》(以下简称“《查封公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2024年12月4日,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及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的管理人,请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三家公司厂区库存的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采取保护性财产保全措施。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一、查封三家公司厂区库存的全部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二、查封期间,由三家公司管理人负责保管,未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查封公告》的主要内容,除上述《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外,还包括:查封期限自2024年12月4日至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阻碍执行的行为,否则,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加加(宁夏)公司员工转发的由三家公司管理人出具给公司、加加(宁夏)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一、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三家公司厂区内存放的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妥善看护;二、因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厂区内存放的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提出取回,如管理人及法院最终认定取回权不成立,上述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移交;三、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看护期间,如未妥善看护造成厂区内存放的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毁损、腐烂、霉变、灭失等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味精、玉米及其他原辅料化工品包含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的全部原辅材料。截至 2024年9月30日,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的存货账面净值为7,129.41 万元(未经审计)。

  目前,公司对上述存放在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的全部原辅材料已丧失了控制权及处置权,且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裁定该等物资的保管人为三家公司管理人,该等物资后续能否运回或变现存在不确定性,且部分原辅料存在过期、霉变损耗的可能性。公司计划就该等原辅材料的产权归属等相关问题跟法院及三家公司管理人进一步沟通,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若上述被查封的原辅材料公司未能有效解决,可能形成资产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对公司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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