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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包含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其他币种可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合并计算),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内有效。

  1、根据上述决议确定的担保限额,2024年12月6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48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2024年12月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为自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依据与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为:乙腈、2-丁烯醛[抑制了的]、氨溶液[10%<含氨≤35%]、吡啶、丙酮、亚硫酸氢铵生产;三氯吡啶醇(99%)、吡啶硫酮钠(40%)、吡啶硫酮铜(96%)、吡啶硫酮锌(48%)、吡啶硫酮锌(98%)、氰基吡啶、烟酰胺、硫酸铵、吡唑酮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可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9,413万元,负债总额5,34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103万元),净资产34,066万元,2023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412万元,净利润4,559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44,486万元,负债总额8,68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460万元),净资产35,804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4,820万元,净利润1,625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1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担保合同2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司同意为各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贷款、融资协议等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6%,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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