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3,579,943元;
4、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或“公司”或“被告”)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琼0106民初18577号)以及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或“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了海南筑华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西路 160号金湾花园 B2011 房
法定代表人:郭颖嘉
2、 被告
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山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海南筑华《民事起诉状》诉称:
1、2015年底,经案外人田高翔推荐,欣龙控股将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简称“百花集团”)作为并购标的,展开收购尽职调查。2016年2月,深圳市红棉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棉二期”)作为投资人,与百花集团等关联方作为借款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债转股投资协议》等多份协议。红棉二期向百花集团提供投资款共计1,800万元。2016年4月,欣龙控股与两名自然人共同设立深圳前海红棉基金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棉基金”)。2016年6月,红棉基金通过受让红棉二期所持有的百花集团及其关联方《投资协议》《债转股投资协议》等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涉案投资债权”)。
海南筑华和欣龙控股共同的实控人郭开铸 (案外人) [已逝],在未通知其他小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导致最终由原告代替欣龙控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6月29日,原告对红棉基金出具《承诺函》,承诺对红棉基金的涉案投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4月24日,原告向红棉基金出具《关于担保<承诺函>延期的确认函》,同意将2016年6月29日前述的原担保期限延至2021年4月25日。
2021年3月5日,红棉基金对海南筑华提起诉讼,要求海南筑华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涉案投资债权本金1,800万及收益,法院最终判令海南筑华向其支付本金1,800万元及收益4,827,945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316,770元。截止2024年7月5日,原告已累计向红棉基金实际支付1,960万元。
2、本案中,被告欣龙控股为了自身对百花集团收并购的商业目的,向原告隐瞒了百花集团严重的经营危机,并滥用其与原告属同一实控人的特殊关系(在本案主要法律事实发生的2015年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和欣龙控股的实控人均是案外人郭开铸),使得原告违反公司法作出股东会决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投资风险转嫁原告,导致原告承担了巨额损失。
3、欣龙控股出于为自身的风险投资兜底的目的,利用双方属同一个实控人(郭开铸[已逝])的有利地位操纵海南筑华出具涉案连带责任担保,最终导致了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4、海南筑华本次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579,943元(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暂计至2024年7月5日):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若有)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尊重所有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坚决反对滥用诉讼权利。公司将基于法律和事实依据应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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