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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1月15日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权、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7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3,400,00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5,170,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05元/股,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本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3,400,000×0.05)÷104,670,000≈0.04939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39)÷(1+0)=前收盘价格-0.04939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3818962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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