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菲沃泰 证券代码:688371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菲沃泰
股票代码:68837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新洲路228号北侧大楼五楼5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新洲路228号北侧大楼五楼502-5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0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菲沃泰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本公司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419,3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已降至5%以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王志军
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冯国满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
且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分别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菲锡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分别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纳沪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或“转让方”)保证向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或“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4.0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3,419,396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询价转让后,出让方持股比例由5.53%减少至4.51%,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且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已降至5%以下。
一、 转让方情况
(一) 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转让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 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两个出让方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述主体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三) 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四) 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转让方
本次转让后,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53%减少至4.51%,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且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已降至5%以下。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两个出让方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1. 基本信息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 受让方情况
(一) 受让情况
(二) 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4年12月3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菲沃泰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期间,组织券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向80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请书》,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9名、证券公司13名、保险公司4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6名、私募基金管理人37名、期货公司1名。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4年12月4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合计18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8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8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4.0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341.9396万股。
(四) 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 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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