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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5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内容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权激励费用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2023年第3季度末预提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对应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不充分,且未及时冲销前期已计提部分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2,355.95万元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款、土地保证金等款项后,分多次将前述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进行置换的情况,但相关置换事项未提前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募集资金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你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土地保证金等款项时,存在先通过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户,再由一般户转至政府部门相关账户的情形,合计金额1,041.5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

  三、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披露前述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提前履行审议程序、部分募集资金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等违规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兴胜、董事会秘书张雪峰、财务总监叶一萍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在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行事。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为此,公司将全面强化内部管理,相关人员将深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深入理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从而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并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将继续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保持理性,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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