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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市邑升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邑升顺”)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最高额度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反担保等方式。珠海邑升顺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内以银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担保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约定的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邑升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K476380120240755),借款金额人民币4.50亿元,借款期限9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基于上述借款主合同,公司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了《一般保证合同》(编号:GBZ476380120240755-1),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珠海邑升顺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债务总额的67.7652%之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近日,公司就控股子公司珠海邑升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珠海高栏港支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债务,按出资比例67.7652%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40015957)。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31.5661万元,担保期限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邑升顺提供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授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信及担保额度均在总额范围以内,因此本次签署借款及担保合同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市邑升顺电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8月17日

  3、注册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01号口岸大楼561房( 集中办公区)

  4、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5、注册资本:23,08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线路板、PCB电子元器件、基板材料、芯板封装、电子元器件贴片安装、HDI、FPC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增加:开发LED节能灯、LED显示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珠海邑升顺67.7652%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行珠海高栏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务人名称:珠海市邑升顺电子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4、担保最高限额:珠海邑升顺与农行珠海高栏港支行之间签署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发生债务总额的67.7652%之债务履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债务总额的67.7652%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累计担保额为35,525.91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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