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人民币11,852,705.97元(含税)调整为11,934,502.32元(含税)。
● 调整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调整为397,816,744股。根据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分红条件下处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授权期限为授权事项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进行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明确了以下中期分红具体方案: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919,80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395,090,19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852,705.97元(含税)。本次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进行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2,133,84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317,09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97,816,74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934,502.32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3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9.9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9.87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12月20日(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004)。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涉及的具体股份数量以本次回购完成后的回购股份总数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038)。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分红条件下处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授权期限为授权事项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进行2024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因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9.9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9.87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公司总股本为402,133,843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4,317,099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本次分配的股本数为397,816,744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7,816,744×0.03÷402,133,843=0.0297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如下: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397,816,744×0÷402,133,843=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9.90-0.0297)÷(1+0)≈29.87元/股(保留小数点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9.87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2,678,273股至5,356,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660%至1.3320%。
四、其他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2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2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317,099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行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2,133,84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317,09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97,816,744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934,502.3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7,816,744×0.03)÷402,133,843≈0.0297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7)÷(1+0)=(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贾支俊先生、王保全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771179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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