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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4-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并结合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慎重研究,将原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将原《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在原有职权基础上增加相应可持续发展管理职权等内容,修订部分条款。本次调整仅就该委员会名称和职权进行调整,其组成及成员职位、任期等不变,此次调整旨在将ESG理念融入公司战略规划与决策过程,推动公司向更加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4-079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的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皖新文化广场48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克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等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皖新传媒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皖新传媒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皖新传媒子公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4-08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的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议案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监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大文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能保障募投项目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与会监事列席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4-081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

  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满足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战略规划及业务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结合公司发展目标、公司经营现状以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本次调整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和论证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协同性要求和总体战略规划。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03号文《关于核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9,204,7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2元。截至2016年8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9,204,73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1.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0,952,97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047,017.5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6]4534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4年1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学习全媒体平台”项目及“智慧书城运营平台”项目)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投资于“数字科学普及项目”“产教智融平台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供应链智慧物流园项目”,变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资金128,015.38万元(含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累计收益)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皖新传媒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临2023-043)、《皖新传媒关于对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临2024-00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实施地点情况

  (一)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中,多元文创业态开发与线上电商服务体系子项目的业务单位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图书)。结合公司及其部分线下门店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资源配置与发展规划,增加新华图书为实施主体,并调整部分线下书店为实施地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具体调整情况

  1.增加实施主体

  “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增加后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华图书。本次所增加的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1)公司名称: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6657G

  (3)法定代表人:刘维维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0号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成立日期:2000年3月28日

  (8)经营范围:国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销售及网络销售,音像制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工艺礼品、教育、文化、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净水饮水设备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通信终端产品及设备销售、维修、安装,散装、预包装食品与饮料销售,百货零售,文化产业投资,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餐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屋、设备租赁,网络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不含化学危险品),贸易经纪与代理,图书租型造货及咨询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建筑安装、装饰,体育赛事活动运营,体育品牌管理、策划、包装,体育赛事票务代理,体育场馆运营,体育培训,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调整实施地点

  “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中线下数字书店的实施地点原为亳州伊顿庄园店、阜阳临泉新店、六安舒城新店等22个线下书店,现取消滁州天长新店、黄山屯溪老街店及宣城旌德河西路店共3处,增加合肥滨湖银泰书店、六安皖西书城、安庆怀宁书店等11处,实施地点调整后合计30个线下书店。

  四、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新华图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系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能保障募投项目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能保障募投项目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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