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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过户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87.7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州金泉”)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过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2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87.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4年12月2日

  2、授予数量:87.70万股

  3、授予人数:33人

  4、授予价格:15.9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实际授予数量和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扬州金泉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4年12月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318号):截至2024年12月5日,扬州金泉公司已收到33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877,000股股票的股款合计人民币14,005,690.00元(壹仟肆佰万零伍仟陆佰玖拾元整),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77,000.00元(捌拾柒万柒仟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3,128,690.00元(壹仟叁佰壹拾贰万捌仟陆佰玖拾元整)。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7,000,000.00元,已经本所审验,并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07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12月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877,000.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7,877,00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于2024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67,000,000股增加至67,877,0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林明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的41.23%减少至40.69%,其仍为控股股东。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2024-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4-067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明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非独立董事李宏庆先生因公务安排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管李宏庆先生因公务安排请假。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宏庆回避表决,已经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冰清、胡建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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