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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825,14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7,825,14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0,000股,并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0,957,14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9,637,66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319,47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7,825,14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23%。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2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限售股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公司限售股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经上述股东自查、本公司核查及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股东如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7,825,143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3%,限售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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