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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签发的《关于同意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3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189,860.9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6,170,139.0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润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中润光学科技(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中润”)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高端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对应新增嘉兴市平湖市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中润于近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或“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湖中润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签署主体

  1、协议一签署主体:中润光学(甲方1)、平湖中润(甲方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2、协议二签署主体:中润光学(甲方1)、平湖中润(甲方2)、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以上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二)主要内容

  一、甲方2作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80401040088866(协议一)、3304041060000152676(协议二),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高端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王云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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