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总部行政楼203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第十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彭华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彭华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彭华文先生、刘军先生、张向阳先生、丁有军先生、田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彭华文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选举周志方先生、冯晋春先生、张丕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周志方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选举张丕杰先生、彭华文先生、田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张丕杰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选举张丕杰先生、张向阳先生、周志方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丕杰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选举田明先生、彭华文先生、杨治国先生、刘军先生、张丕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田明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同意聘任杨治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同意聘任夏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同意聘任刘军先生、彭海霞女士、黄蕴洁女士、彭超义先生、荣继纲先生、侯彬彬先生、龚高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同意聘任荣继纲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同意聘任黄蕴洁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同意聘任熊友波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杨治国,男,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历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兼工业市场事业部总经理、轨道交通事业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公司董事、党委书记,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治国先生持有373,718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刘军,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历任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网络控制技术部工程师、部长,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部长兼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规划发展部部长,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军先生持有2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 彭海霞,女,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历任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市场部部长,公司海外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兼轨道交通事业部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行政总监兼工会主席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海霞女士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黄蕴洁,女,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会计师。历任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主管、财务资产部副部长兼株洲时菱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监事、证券法律部部长兼中车时代电气(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总法律顾问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蕴洁女士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彭超义,男,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风电产品事业部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副主任兼风电产品事业部总工程师、风电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新材料事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超义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荣继纲,男,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开发中心副主任、海外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弹性元件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轨道交通事业部党总支书记、轨道交通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荣继纲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侯彬彬,男,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技术中心复合材料研究室副主任、风电系统结构技术研究室主任,风电产品事业部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风电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风电产品事业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彬彬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龚高科,男,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历任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制造中心工艺工程师、组装车间主任、制造中心副主任、集采中心主任,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龚高科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夏智,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工程师。历任时菱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中方部长,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集采中心总经理、售后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兼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运营管理部部长等职。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智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0、熊友波,男,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历任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变流中心人事主管、人力资源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宣传部部长兼党委组织部部长,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党群工作部部长等职,现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熊友波先生持有160,000股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65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在公司行政楼203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第十届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监事王鹏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鹏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63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20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胡海平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李玉辉、杨荣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夏智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黄蕴洁、彭超义、荣继纲、侯彬彬、熊友波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车集团等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1、2、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眉山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慧、史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