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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股份回购资金贷款支持 暨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和《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调整增加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3个月,公司A股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2025年3月9日止,即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月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04.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8%,购买的最高价为10.81元/股、最低价为6.46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302.79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具体情况

  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股票回购的政策工具,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简称“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申请回购贷款。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于近期出具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承诺对本次回购给予股票回购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27万元,且不超过回购总额剩余额度的90%,专项用于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的股份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来源

  基于上述安排,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相应变更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回购资金来源并运用回购专项贷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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