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出具的关于陈*明、陈*发、曾*伟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594号、(2024)云民终598号、(2024)云民终602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三起案件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三起案件被省高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院分别于2023年8月22日、9月1日作出指令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昆明市中院依法对该三起案件作出判决((2024)云01民初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9号、2022-038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75号、2024-003号、2024-032号、2024-039号公告。
罗平锌电不服昆明市中院(2024)云01民初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6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省高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罗平锌电(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陈*明、陈*发、曾*伟(原审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调解书情况: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判断陈*明、陈*发、曾*伟3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2024年度减少利润78,590,735.69(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中已根据昆明市中院出具的(2024)云01民初318号、(2024)云01民初180号、(2024)云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计提营业外支出96,208,319.74元,2024年四季度将根据最终《民事调解书》修正三季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审计为准。
五、备查文件
1、 云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594号、(2024)云民终598号、(2024)云民终602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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