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参股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恒科技”“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对其持股比例增加至5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机构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 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持股及股份变更)的情况
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系汇绿生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的一致行动人。2024年11月13日,汇绿生态公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145,354,943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因此,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变动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的持股性质变更。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持股及股份变更)的情况
相关自然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李晓明
李晓明系汇绿生态现任董事长。2024年11月13日,汇绿生态公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李晓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228,815,12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因此,李晓明持股变动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的持股性质变更。
2、严琦
严琦系汇绿生态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持股变动系在自查期间办理了转托管业务,不属于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
3、戴贝和王雅琦
戴贝和王雅琦系汇绿生态现任职工监事。2024年9月29日,汇绿生态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大会选举了戴贝和王雅琦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戴贝和王雅琦上述的交易行为系在选举成为职工监事之前,且交易行为均发生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2024年12月14日)之前。
戴贝和王雅琦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承诺如下:
“一、上述行为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汇绿生态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本人未参与汇绿生态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汇绿生态股票时不知悉汇绿生态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汇绿生态本次交易事项实施完毕或汇绿生态宣布终止实施该事项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五、若上述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期间内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汇绿生态;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李晓伟
李晓伟系汇绿生态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24年11月13日,汇绿生态公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李晓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38,947,287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因此,李晓伟持股变动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的持股性质变更。
5、王和英
王和英系汇绿生态离任独立董事张开华之配偶。2024年10月15日,汇绿生态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张志宏、吴京辉、邓磊为汇绿生态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此张开华系离任独立董事。王和英的交易行为系在张开华离任后。
张开华及其配偶王和英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承诺如下:
“一、上述行为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汇绿生态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本人未参与汇绿生态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汇绿生态股票时不知悉汇绿生态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汇绿生态本次交易事项实施完毕或汇绿生态宣布终止实施该事项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五、若上述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期间内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汇绿生态;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认为: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于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汇绿生态的股票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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