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4-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9:15-15:00(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1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焦留军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2人,代表股份数量 80,156,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1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76,769,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3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2,056,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8,669,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3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
1.议案1.00:关于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74%;反对8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2%;弃权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74%;反对8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2%;弃权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议案2.00: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82%;反对8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6%;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82%;反对8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6%;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议案3.00: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2,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217%;反对8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2%;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2,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217%;反对8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2%;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征、邵丹银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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