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2 证券简称:盛科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董事长吕宝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翟留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凛先生、王国华先生、许俊先生、王峰先生、成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刘东亚、吴思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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