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7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2024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集团”)《关于提议增加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海王集团提议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海王集团符合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提案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局同意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张锋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表股份1,258,20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3,168,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3人,代表股份25,038,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8人,代表股份38,931,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3,8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3人,代表股份25,038,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6%。
(二)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公司独立董事张巍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巍松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62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6%;反对14,7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2%;弃权8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5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79%;反对14,7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77%;弃权8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 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出席的关联股东海王集团、张锋先生合计持有的1,217,776,221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40,431,14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5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93%;反对2,45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1%;弃权1,8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1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20%;反对2,45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4%;弃权1,8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46%。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符欣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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